常見問題
-
-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所指的家務工作包括甚麼?
外傭只可按標準僱傭合約(表格ID407)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居住及全職料理家務; 所指包括一般家庭雜務、煮食、和照顧其家庭成員 - 我可否要求外傭在住所以外為我服務?
可以。你可要求外傭外出購買日常用品、接送孩子上下課、外出用膳時照料家人和孩子、洗車、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庭成員,均被視為家務職責。 - 我可否指派外傭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,或為其他人士工作?
不可以。僱主如指派外傭擔當家務以外職責,或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即違反《入境條例》規定,可能會被檢控。而僱用不合法兼職,最高可被罰款HK$35萬元及監禁3年。根據《入境條例》,外傭只可為簽證上所指定的僱主工作,服務對象亦只限於僱主和已申報的家庭成員,而所有服務對象都必須在已申報的僱主地址居住。 - 除支付工資外,我還需承擔哪些費用?
僱主需負責外傭來港工作的費用包括: 體格檢驗費、領事館核實費、簽證費、保險費、行政費 (或其他如菲律賓海外僱傭行政費,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) 及其他費用等。此外,合約期內需為其提供合適和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、免費醫療、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(*現時每月不少於港幣1,236元),以及投購僱員補償保險(俗稱「勞保」)。 - 聘用海外家傭申請程序一般需時多久?
鑒於不同國家的領事館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,一般而言,順利成功申請外傭到港之所需時間大約如下 :
菲傭: 2 個至2個半月
印傭: 2 個半月至3個月
本地完約姐姐: 根據姐姐的最後簽證日期
«入境事務處 - 外籍家庭傭工簽証» 須知: https://www.immd.gov.hk/ - 我除了每周需給予外傭1天休息日,外傭還可享有多少法定假日?
當外傭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,便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。如法定假日適逄外傭的休息日,應於休息日翌日補替假日 - 我可以指定外傭的休息日期?
可以。休息日應由僱主指定,並可分為固定性和非固定性。若休息日為非固定性,你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,通知外傭該月內休息日的日期。 - 我可否要求外傭在法定假日工作?
可以。 不過,僱主必須預先給予外傭不少於48小時的通知; 以及在原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外傭。 - 假若我的家傭同意,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/她?
不可以。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外傭。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。 - 如休息日遇上颱風,外傭可自由選擇留在家中或外出?
是的。 即使休息日天氣惡劣,外傭仍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利用。但僱主有責任提醒外傭在惡劣天氣情況下(例如八號風球或以上的天氣),若然外出發生任何意外,保險可能未必獲得賠償。假若外傭自願留在家中,僱主不須為當天另安排補假,惟不得要求外傭在休息日工作,否則亦屬違法。 - 我需每年給予外傭多少天年假?
外傭為僱主連續工作滿12個月,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。如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,當僱傭合約終止時,僱主需按比例支付其可享年假薪酬工資。年假日數則按受僱的年資計算,由7天遞增至最多14天:
服務第 1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7 天
服務第 2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7 天
服務第 3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8 天
服務第 4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9 天
服務第 5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0 天
服務第 6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1 天
服務第 7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2 天
服務第 8 年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3 天
服務第 9 年或以上: 每年享有有薪年假 14天 - 我可以自定每月發薪日期? 應如何支付外傭工資?
僱主外傭雙方需協議每月發薪日期,及以現金、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每月工資。每月發薪日 不可 遲於工資期完結後7天內支付,否則即屬違法。 - 外傭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?
外傭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;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;及外傭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。 -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? 及須何時支付?
第1年合約每工作滿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,期後每工作滿1 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,每次累計不可超過120天。每日的疾病津貼款額,相等於外傭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。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外傭。 - 臨近合約屆滿/終止,我應注意甚麼?
-如僱主希望與外傭在 2 年合約期屆滿後續約,可以於現行合約期滿前兩個月向入境處遞交申請。一般續約批核時間在收妥全部所需文件後大約10個工作天內辦妥。
-由舊合約期滿至新合約開始生效期間,外傭須返回原居地放取不少於 7 天的的有薪∕無薪假期, 費用由僱主支付。
-續訂僱傭合約,但外傭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,可經僱傭雙方同意將假期押後,並申請延期逗留。僱主和外傭需分別填寫申請表格(ID 988A及 ID 988B) 交予入境處審批,但有關延長逗留期限通常不可超過 1 年。
-如僱傭合約終止,僱主及外傭均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的7天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(ID407E)書面通知。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起計的 14 天內或其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 (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)。
郵遞
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樓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
傳真
(852) 2157 9181
親身遞交
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2樓入境事務處收發小組 -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?
可以。 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給對方終止合約。
-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所指的家務工作包括甚麼?